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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诈骗罪部分罪名不成立

来源:  作者:覃其辉  时间:2024-08-13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辩护                           
法院判决时间:2022 年 4 月 8 日
法院名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覃其辉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供稿: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覃其辉                  
审稿: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刑事、诈骗罪、部分无罪    

二、案例正文

徐某涉嫌诈骗罪部分罪名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被告人徐某和张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害人郑某的矿山,与被害人郑某签订提炼黄金的协议,由郑某出资,被告人某、张某出技术,合伙提炼黄金。之后,被告人徐某、张某以提炼黄金需要购买化学药剂为由,虚构供应商,然后将自己亲戚朋友的银行账号作为供应商的收款方式,让被害人郑某先后支付人民币43.355万元。被告人徐某、张某再让其亲戚朋友将相应的“化学药剂”通过物流发给被害人郑某。被害人郑某购买完上述物品后,由被告人徐某、张某进行提炼黄金试验,因未提取成功,于是郑某等人便怀疑被告人徐某、张某的提炼技术。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某、张某在提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趁人不注意,往提炼黄金的杯子中投放金丝,被吴某当场抓住。被告人徐某辩解为提炼黄金的“引子”,后双方产生争执,并当场进行第三次试验。由于仍未能提取出黄金,被害人郑某便威逼被告人徐某、张某退赔损失,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徐某、张某传唤到案。

另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张某以上述方式,在广东省湛江市对被害人郭某进行诈骗,被害人郭某于2020年6月15日转款50万元给张某,但未能提到黄金,造成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严重。

【辩护意见】
    对第一起诈骗案的罪名没异议,但对数额有异议,且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对第二起诈骗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成立。
【判决结果】
第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第二起诈骗案中,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成立。
【裁判文书】
(2022)桂1031刑初30号。

【案例评析】
在第二起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明显证据不足,理由:1、仅有一张手机银行交易转账截图,且转款人为“郭二”,并不是起诉书中载明的受害人“郭某”,在案证据没有相关证实郭二身份的材料。转账截图只能证实有转账的事实,不能证实有诈骗的事实;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中提到的人为“郭三”并不是郭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三和郭某为同一人,故第二起诈骗案缺少被告人的供述。3、没有让被告人对被害人、现场、银行流水等进行辨认,无法证实诈骗事实的存在;4、案卷中缺少被告人徐某在庭上提到和郭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也没有对第二起诈骗案中购买的药剂进行鉴定,无法证实药剂的真伪;5、缺乏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是否具备提炼黄金的工艺技术和个人的相关资质。

【结语和建议】
    本案在第二起诈骗案中,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出了正确的定罪量刑,不仅仅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给予其罪责一致的处罚,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重刑主义”出现的重要手段。该案不仅是律师专业辩护的成功案例,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