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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策略,不鉴定、不审计也能确定工程价款

来源:  作者:彭宝刚  时间:2024-08-1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4  年  6 月 25 日
法院名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彭宝刚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供稿: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彭宝刚律师
检索主题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

巧用诉讼策略,不鉴定、不审计也能确定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
2022 年 3 月,原、被告签订《FS县管道(LNC 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开发的FS县FC镇BL社区FS县管道(LNC气化站工程)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综合楼、围墙、边坡、绿化(边坡围栏改为独立基础、围院内的绿化地砖改为混凝土硬化)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含税暂定总价为4,696,973.08 元。2022 年 6 月,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又签订《FS县管道(LNC 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2022 年 7 月,原、被告又签订《FS县管道燃气(LNC 气化站工程)进出站道路及场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将道路土方开挖、山体放坡土方开挖、自然排水沟槽土方开挖,场外混凝土排水工程、沉沙井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含税金额为 172,777.13 元,若有超支部分按量计价。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还对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原、被告签订《FS县管道(LNC 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后,原告即依照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和变更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增加的工程量和变更的施工方案双方和监理单位均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进行确认并进行签证。边坡支护工程竣工后,因 2022 年 6-7 月的暴雨期间边坡大坍塌将原告所施工的边坡支护工程基本损毁,被告再于 2023 年 3 月另将边坡支护工程再发包给另外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二次施工,该公司施工完毕后工程结算价款为 2,220,053 元,且被告已支付1,833,097.25 元给该公司。

原告依照合同及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完成施工后,经双方工作人员 2022 年 9 月 15 日完成结算,《土建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工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 7,044,329.78 元、《进出站道路及场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项下的工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 132,394.44 元,共计 7,176,724.22 元。2022 年 10月 16 日,原告、被告、堪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5 方对综合楼和消防泵房等通过竣工验收。截止 2023 年 11 月 13 日,被告已经支付 5,60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301,125.08 元 及 相 应 违 约 金 ;2.判令确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所有的位于FS县FC镇BL社区气化站项目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综合验收备案资料;2.判令原告赔偿被告财产损失2,220,053.00 元;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工程款是否达到请款条件?原告的工程款应当如何进行计算?

首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本案案涉工程已经全部通过五方验收合格,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施工。同时,还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施工,所有这些施工都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五方验收。故原告已经完成约定工程的全部施工,并通过验收,达到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其次,被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监理,有其项目负责人全程在场监管。如原告的施工在某个环节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应当当时就提出来。当时提出来就有相应的书面证据留下来,被告也应当提交这些证据来证实原告没有完成约定的工程。但被告到开庭前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到开庭时为了拖延时间才提起反诉,才口头陈述说原告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将所有工程及工程材料交付给被告,原告还将全部工程结算报给被告,被告从始至终没有提任何异议,而是委托黄蓉、余莉与原告方办理结算事宜,并最终得出结算结果,就是主合同《凤山县管道(LNC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凤山县管道(LNC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项目的结算总价为7044329.78元,《凤山县管道燃气(LNC气化站工程)进出站道路及场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书》结算总价为132394.44元,原告为了尽快得到工程款让步同意以上结算价格。从双方的行动来看,被告一直也认可原告施工符合合同约定。

其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经双方结算清楚。2023年9月15日,被告委托的结算代表余莉已经代表结算出工程总价,即主合同《凤山县管道(LNC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凤山县管道(LNC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项目的结算总价为7044329.78元,《凤山县管道燃气(LNC气化站工程)进出站道路及场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书》结算总价为132394.44元,以上共计7176724.22元。原告方也让步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至此,双方已经结算得出结算结果。双方签订的《凤山县管道(LNC气化站工程)土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合同专用条款“17.3.3”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办理完成发包人在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97%的工程款”。修改为: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按原合同要求“四、质量标准”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结算,乙方须配合。完成结算后发包人在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97%的工程款。”(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45页。)根据以上约定,双方于2023年9月15日完成结算,被告应当在28个工作日,按6个周计算,应当在42天之后支付以上工程款,即至少在2023年11月1日完成支付。被告于11月1日之前没有支付,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FS县FC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 1,361,422.49 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GXZ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GXZ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FS县FC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位于FS县FC镇BL社区气化站项目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GXZ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FS县FC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2023)桂 1223 民初 960 号 
二审:(2024)桂 12 民终 889 号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被告送达了《工程结算书》,原告单方面结算出的工程总造价为8,145,489.77元。根据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算而且无法共同确定工程价款的,相应工程价款需要经过审计或者鉴定。原告急需资金,希望能尽快结案,如果走审计、鉴定程序,则耗时长,而且审计、鉴定需要额外的费用,原告现阶段无法预交这些费用。如何设定好诉讼策略,避免走审计、鉴定程序,省时省力呢?为此,代理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提出以下方案:     

原告送达《工程结算书》给被告后,有一位自称是被告股东的工作人员曾经通过微信加了原告方办理结算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但该员工也是自称是被告股东的工作人员,并无书面授权文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结算书得出的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总造价为8,145,489.77元,该员工回复说他们结算出工程总造价为7176724.22元,问原告是否同意该结算价格?如果同意,其上报领导审核。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回复说同意。那么,起诉时工程总造价以原告方单方面的结算的8,145,489.77元工程总造价为依据还是以所谓的被告股东员工提出的7176724.22元为依据呢?从现行法律及司法实务来看,原告单方面提出的结算价款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显然,正常的思维应当是以所谓的被告股东员工提出的7176724.22元为依据。如果以后面这一方案为依据起诉,则被告可能会在诉讼中否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因为原告方并没有获得书面授权文件,被告一否认,案件还是需要走审计、鉴定流程。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根据原告的诉求,决定反其道而行,起诉时不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原告方单方面的结算的8,145,489.77元工程总造价为依据来起诉。同时,利用策略逼迫被告主动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让被告自己主动承认其已经同意7176724.22元的结算价格。庭审中,被告果然中招,主动向法庭举证说双方已经办理过相应结算,结算价款是7176724.22元。这样,被告方等于是自己承认微信聊天的工作人员是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最终一、二审法院也以该结算认定工程总造价,避免走审计、鉴定程序,一、二审程序走完,仅用了6个月时间,省时、省力、省钱。  

【结语和建议】
    好的诉讼策略是诉讼成功的一大半。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不仅仅要考虑原告方自身的证据,还应当根据原告的诉求,根据律师办案经验,推测被告方会如何出牌,并做好应对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