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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来源:  作者:覃其辉  时间:2024-10-21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份,某政府为实施扶贫产业,组织其相关政府组成部门,组成苗木检验和询价工作组,到原告苗木场进行山楂果苗木采购询价及检验,2015年9月底,某政府形成采购专题研究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以“以奖代补”即通过奖补种植农户形式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领取奖补款项再转付供苗商的支付方式,以**元/株的价格采购原告的大果山楂苗木。2015年12月份,第三人(村民代表)7人在某政府指导下从原告处领取大果山楂苗木***株,共计***万元。第三人(村民代表)分发苗木给农户种植完毕后,某政府对种植情况进行验收,后对***户种植 ***株苗木以奖补资金共计**万元直接转给第三人(村民代表)转付给原告,剩余***株共计***万元尚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向某政府追讨,某政府均以正在内部协调处理余款支付方式等各种理由拒付余款。

【代理意见】
被告某政府为实施扶贫政策向原告购买苗木给贫困村农户种植,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政府采购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合同权益应当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交付苗木,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某政府作为一方人民政府却丧失公信力,违约无故拖欠原告苗木款项***万元至今未付,被告除应付拖欠款项外,依法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判决某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苗木款***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裁判文书】
(2020)桂1024民初263号、(2021)桂10民终973号、(2022)桂民再273号、(2022)桂10民初53号、(2023)桂民终328号。

【案例评析】
   案件从2020年3月份起诉到2024年8月30日终审判决生效,历经4年之久,原一审法院认为某政府作为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后经上诉,二审法院又维持原判,原告不服申请再审,最终高院撤销原一审和二审的裁定,指令中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中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某政府不服上诉到高院,高院维持原判。本案代理律师始终坚持某政府是适格的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苗木的买卖关系,形成事实上的政府采购合同,最终是“守得云开见月明”。

【结语和建议】
    本案诠释了所谓“民告官”的艰难之路,庆幸的是,虽然诉讼过程有点漫长,但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惯切,各级法院能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